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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文小说 > 历史军事 > 北宋大法官 > 第三十二章 玩严谨是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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戏卖妻子?

一直在调查此事的许芷倩,听得这个罪名,不禁都是一脸错愕。

她都如此,更何况其他人。

门外顿时响起一阵哗然之声。

这都哪跟哪呀!

吕公着也是好半天才回过神来,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准备,是连拍几下惊堂木,要求肃静,待门口人声消失之后,他才问道:“你方才说甚么?戏卖妻子?”

张斐点头道:“不错,李四戏卖妻子,依我宋律,应徒二年,杖刑五十,不过小民恳请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认罪,能够宽大处理,免其杖刑,减徒刑一年。”

“等会!你先等会!”

吕公着摆摆手,道:“你都将本官给弄糊涂了,根据李四的供词,他们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偿本金,何来的戏卖妻子之罪?”

虽然大宋乃是男权社会,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护女性的,比如说这戏卖妻子之罪,妻子是可以卖的,但是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。

当然,作为弱势群体,在很多情况下,她们是没有办法去反抗的。

但站在公堂之上,当然就还是以律法为主。

张斐道:“根据我朝户婚法,判定二人是否结为夫妇关系,是以纳征礼为标准,不知小民说得可对?”

纳征就是下聘礼,只要完成这个步骤,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而不是以婚礼为主。

这就是为什么在阿云一案中,最初是判决恶逆之罪,因为当时韦家已经拿出田地作为聘礼,双方也都签订好契约,只不过后面被许遵以守孝不得成婚,给推翻了。

吕公着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是这么规定的。”

张斐道:“根据李四的情况来看,本金就是聘礼,当这份契约生效之时,就是完成纳征之礼,曾氏就是陈裕腾之妻。”

吕公着又点头道:“你说得没错。”

张斐道:“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陈裕腾下聘,便急忙将曾氏嫁于陈裕腾,这当然是属戏卖之罪。”

吕公着都被张斐给带偏了,先是点了下头,旋即马上道:“不对!陈裕腾是在签订那份抵偿契约之后,才将曾氏娶过门,这并没有错啊。”

张斐笑道:“签订契约,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,因为契约有一个特性,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,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。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。”

吕公着立刻拿起借、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。

又听张斐言道:“第一份契约,所规定的偿还时日,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,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,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,而据我所知,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。”

吕公着认真对比之后,摇头道:“你说得不对,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,但是契约上也写的非常清楚,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,自然是当日生效。”

张斐摇摇头笑道:“非也!非也!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,但不具备时效性。比如说,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,是否能说,我今日已经将许氏娶进门?当然是不能得。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。”

许氏?许芷倩听得直翻白眼,暗骂,这登徒子真是可恶!

吕公着稍稍点头,问道:“那你认为该何时生效?”

张斐回答道:“这是一份涉及到借贷的契约,那么何时生效,就不应该根据契约上的简单表述来判断,而应该根据契约所产生的利益来判断。”

吕公着道:“陈裕腾可从未向李四索要过本金。”

张斐道:“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,而是利息。知府请看祥符县堂审录,其中陈裕腾所追究的利息,是计算到六月十五,换而言之,第一份举债契约的时效性是到这一日才终结的。”

吕公着直接摇头道:“虽然中间相差十二日,但利息这么算也并没有错。”

关于李四这份契约的利息,由于是时限一年,故此是以月息计算得,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,昨夜吕公着还特别审查这一点,相差这十几日,是不足以推翻祥符县的判决。

“这么算确实没有错。”

张斐笑着点点头,突然话锋一转,“敢问知府,在这种情况下,你是如何判断,在之后的十二日内,本金就没有再产生过利息?”

吕公着沉吟少许,道:“这确实难以判断,因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,还是六月十五,利息是不变的,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?”

张斐立刻道:“我当然能。”

“是吗?”吕公着问道:“那你是如何判断得?”

张斐笑道:“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!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,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立刻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,而是一种并存关系,或者说是补充关系。

虽说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,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。关于这一点,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,很多举债契约,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,在这种情况下,通常就是算在当日,而不是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由此可见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。”

吕公着听得是稍稍点头。

这个不难理解,不足一月按一月算,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,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。

张斐又接着说道:“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,同时第二份抵偿契约,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,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,那么还款日期当然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不足一月,按一月来算,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,没有终止,又没有特别说明,而利息又是算足额,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。

吕公着稍稍点头道:“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个坑,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,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。

既然没有说明,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。

张斐继续说道:“既然本金就是聘礼,那么纳征之期,就应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,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,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,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。”

门口围观之人,皆是一脸懵逼。

也包括许芷倩在内,事到如今,他们算是听得非常明白,但他们却更糊涂了,这么打下去,李四的戏卖之罪,可真就坐实了呀。

戏卖之罪,非常清楚的写明,卖妻必须是在双方自愿,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,否则一律视为戏卖。

显然,李四是在没有走完整个程序,就将妻子卖给陈裕腾。

吕公着又认真查阅了一番资料,若有所思道:“关于这两份契约,本官得重新审......。”

张斐直接打断吕公着的话,“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确认,这两份契约是没有任何问题,如今知府又认为这契约有问题吗?”

“本官.....。”

吕公着突然恍然大悟,方才辩论就是一个圈套,诱使他确定这份契约无误,但同时他又感到非常疑惑,你是李四请来的,你怎么还告李四坐牢,这葫芦里面卖着什么药。

但吕公着也是身经百战,他知道肯定还有下文,突然看向李四,道:“李四,伱可认罪?”

李四忙道:“小民认罪。”

吕公着立刻道:“来人啊!先将李四收押。”

立刻上来两个衙差,将李四押了下去。

门口顿时又响起议论之声。

不少书生纷纷指责张斐。

珥笔之人名声本就不是很好,这一看,就知道张斐绝对被陈裕腾收买了,又是这种戏码。

可真是令人寒心啊!

对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时间泛滥起来。

许多人大声嚷嚷起来,为李四打抱不平。

冤案啊!

但是吕公着知道事情没有这么简单,他方才那么一问,其实是在试探李四,见李四如此爽快地认罪,肯定是他们早就串通好的。

于是他果断喝止门口喧哗。

果不其然,待人声尽散,张斐立刻又掏出两份状纸来,道:“小民代李四控诉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,以及祥符县陈裕腾夺妻之罪。”

许芷倩眼中一亮,激动道:“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。”

门口又是响起一阵哗然。

比起契约的时效性,他们更懂得什么戏卖,什么是擅去,什么夺妻。

夺妻最好理解,就是抢夺别人的妻子。

至于擅去,就是妻子抛弃原配丈夫,跟了别得男人。

显然这三者是矛盾的呀。

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,不可能三罪共存。

要么就是妻子与老王勾结,要么就是丈夫与老王勾结,不可能三个人同时有罪。

这简直自相矛盾啊!

吕公着还未看状纸,就道:“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,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?”

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,妻子就应该是受害者,怎么成了被告人啊!

张斐道:“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,就自愿委身于他人,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。同理而言,陈裕腾当然也犯下夺妻之罪。”

审案无数的吕公着,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。

如果就常理而言,戏卖与擅去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,但律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,律法只是解释何谓戏卖,何谓擅去。

那么如果分开来看的话,曾氏的确犯了擅去之罪,因为她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主动离开自己的丈夫,跑去跟别人结婚。

因为李四当时并没有赶着她走,反而是眼巴巴,泪汪汪,满是不舍。

陈裕腾亦是如此,他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将人家妻子给娶走了,这当然是属于夺妻,虽然中间没有人反抗,但不代表这就合法。

想了半天,吕公着可算是理清楚了,归根结底,就在那份契约的生效日期上,他们都以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续,可因为陈裕腾之后追究利息,而导致这一切都变得不合法,因为这个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,行为却提前发生在六月初三,又怎么可能合法,三人谁又能幸免。

此时此刻,不管是吕公着,还是许芷倩,都明白为什么之前张斐先让李四去祥符县告官,以及方才要控诉那份契约不合法,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给出证明,表示这契约非常合法。

只要这契约合法,那么整个交易就不合法。

当然,如果三人都默认,那其实也算合法,官府也不会追究,关键现在是李四他不认,他认为自己违法,他若违法,其余二人自然也就违法。

但是真要这么判,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,就差这么十二天,然后就判三人重罪,人家李四、曾氏都还是受害者,这好像也不妥啊!

如果坐实罪名,除了坐牢,还得接受杖刑。

处罚是很严厉得。

毕竟这关乎礼法。

吕公着非常慎重道:“由于此案还涉及到陈裕腾与曾氏,本官还得调查清楚,再做判决。退堂!”